| 临沂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直采商城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
| [字号:大 中 小] 2025-12-09 阅读次数:2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沂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直采商城(以下简称“直采商城”)供应商管理,规范供应商行为,维护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直采商城向采购人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第三条 申请单位完成入驻流程,取得直采商城供应商资格,即视为其同意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供应商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直采商城各项业务规则,接受直采商城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入驻直采商城 第五条 直采商城采用“核验入驻”模式公开征集供应商,对申请入驻的供应商开展资质核验;核验通过并签订入驻合同后,直采商城为供应商开通账号;供应商可随时登录账号,完善主体信息并提交入驻承诺书,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直采商城各项业务规则。 第六条 供应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四)近三年内(如公司成立不足3年,自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违约记录; (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 (七)具有仓储配送能力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供应商申请入驻直采商城,还需线上提交下列资料: (一)供应商登记表(附件1); (二)供应商诚信承诺书(附件2); (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3);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六)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七)对应行业相关资质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销售授权书、品牌授权书、商标持有人身份证等); (八)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供应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在直采商城上进行经营活动; (二)参加直采商城组织的各项业务及活动; (三)对直采商城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直采商城的处理结果提出申诉; (五)其他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供应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直采商城的各项业务规则; (二)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等用户信息,自行承担因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接受直采商城对其在直采商城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公示; (四)保证提交的所有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保证在经营过程中,积极配合直采商城管理工作,按照直采商城相关规则使用相关工具,积极回复直采商城采购人的咨询,并保证在采购人提交订单后按要求发货; (六)保证向购买其商品的直采商城采购人开具合法合规发票,并保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承担相应税费,如因发票开具错误、未开具发票或者其他发票问题引起的纠纷,均由供应商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造成直采商城损失的,供应商应予以赔偿; (七)保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身售后服务承诺提供商品“补发、更换、退货”等售后服务,同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采购人权益保障及相关售后服务义务; (八)保证不将从直采商城获取的任何数据用于本办法约定以外的用途,同时保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获取、使用、传播直采商城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用户信息、支付信息、其他用户展示于直采商城的信息等; (九)保证不隐瞒任何可能对直采商城造成风险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出现设计缺陷、质量瑕疵、权利纠纷、重大违约及上传资料包含病毒木马等情况; (十)保证遵守本办法相关约定和直采商城其他相关规则,严格按照上述约定及规则、流程使用相关服务,不得做任何有损直采商城利益的行为; (十一)保证向直采商城及用户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对采购人的货损赔偿、差价补偿等),如未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费用支付的,直采商城有权暂缓支付供应商未结算货款,并有权从未结算的货款中扣除,如未结算货款不足抵扣的,直采商城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向供应商进行追偿或协助用户向供应商进行追偿; (十二)保证按照与采购人协商明确的物流服务商及物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送货上楼)提供物流服务,出现纠纷时,交易主体优先自行协商解决; (十三)保证对直采商城采购人信息有保密义务,该等信息包括并不限于采购人所属预算单位名称、采购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订单内容等信息; (十四)保证在使用直采商城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十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禁止行为 第十条 供应商禁止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三)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供应商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六)以其他任何方式诱导采购人在直采商城以外的渠道进行交易; (七)将供应商自身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 (八)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实施其他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章 供应商商品管理 第十一条 供应商保证在直采商城经营的商品拥有合法销售权,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供应商保证按照直采商城商品品类开展经营。 第十三条 供应商保证在直采商城销售的商品符合行业标准,并对所售商品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承担责任,严禁供应商通过直采商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直采商城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品质检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供应商保证按照直采商城规则及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商品价格、售卖限制、库存数量、商品说明及其他商品信息,并对上述设置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供应商保证在直采商城发布的商品信息与实际出售的商品一致,不含夸大或虚假内容,若商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直采商城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直采商城不定期对供应商在直采商城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检。抽检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直采商城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取样、仓库商品取样等。 第十七条 供应商在直采商城销售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同类商品价格(在主流电商官方旗舰店有比价参考的,不得高于旗舰店价格;在主流电商官方旗舰店没有比价参考的,不得高于出厂指导价。) 第十八条 发布商品名称应当按照“归属品类+品牌+型号+核心参数”的格式命名,在“详细参数”中应当真实、全面地描述商品参数。 第十九条 发布国家规定应当具备“质检报告”的商品时,应当将“质检报告”作为商品细节图上传。
第六章 供应商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为维护直采商城正常经营秩序,提升直采商城购物体验,直采商城有权对供应商进行经营服务能力评估。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经营服务能力评估包括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管理质量、信用评价等。 (一)商品质量:包括执法部门及直采商城抽检情况、消费者质量投诉等方面的评估; (二)服务质量:包括售后服务、投诉处理、物流配送等方面的评估; (三)管理质量:包括直采商城商品管理、商品描述、客服管理等方面的评估; (四)信用评价:包括基础信用、外部增信、交易评价等方面的评估。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对出现违反直采商城管理规定或不履行承诺的,直采商城将进行公开警示,督促其整改纠正,并计入直采商城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采商城将给予风险提示或公开警示,并督促供应商限期改正问题。1个月内累计2次被公开警示的,暂停其直采商城交易3个月;12个月内累计3次暂停交易的,退出直采商城,2年内直采商城不得接受其入驻申请: (一)混淆品目分类上架商品,商品名称、详细参数、质检报告等核心内容未按规定发布的; (二)未认真履行商品维护管理职责,商品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发生变化未及时更新,停止销售或无库存商品没有及时下架处理的; (三)上架或销售直采商城目录外的商品,或者特供、特配、专供商品的; (四)供应商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在直采商城更新信息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订单,被采购人投诉的; (六)无正当理由随意取消采购人直购订单,被采购人投诉的。 (七)上架或销售不具备合法销售权的商品; (八)未积极回复直采商城采购人咨询,被采购人投诉的。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直采商城交易3个月,并督促其限期改正问题,12个月内累计3次暂停交易的,退出直采商城,2年内直采商城不得接受其入驻申请: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履约,延期供货被采购人投诉的; (二)提供的商品存在非全新正品、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或服务标准的; (三)售后服务响应不及时,服务态度恶劣,不按规定退换货或提供维修服务,推诿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责任,被采购人投诉的; (四)销售商品的价格高于同期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的; (五)送货、安装、调试过程中超出标准或未按约定进行收费的; (六)为采购人安装盗版或来源不明软件的; (七)连续3个月每月订单差评率超过5%的。 第二十五条 直采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直采商城,2年内直采商城不得接受其入驻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直采商城入驻或采购项目成交的; (二)提供或销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盗版侵权或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商品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六)利用非法手段攻击入侵直采商城平台系统,篡改数据或者交易记录的; (七)不能向购买其商品的采购人正确开具合规发票或者因其他发票问题引起纠纷的; (八)将直采商城数据或采购人信息用于本办法约定以外的用途,未经许可擅自获取、使用、传播直采商城资料的行为; (九)隐瞒可能对直采商城造成风险的事项; (十)不能按要求向直采商城及用户支付所有应付款项的; (十一)存在第四章中明确供应商禁止的行为;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直采商城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以及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并以直采商城公告的形式向入驻主体公示。如入驻主体不同意相关修订,请立即停止使用直采商城相关服务;如入驻主体继续使用服务,则视为已接受修订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办法由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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