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畅通投诉渠道 管理意见 |
| [字号:大 中 小] 2024-06-30 阅读次数:37 |
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畅通投诉渠道 管理意见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管理意见。 一、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一)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二)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规模标准: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国家法律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四)按国家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三、监管及投诉重点: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主要职责: 1、受理、交办、转送投诉举报事项; 2、承办上级和本级行政主管部门交由处理的投诉举报; 3、跟踪、督促、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4、协调处理重要投诉举报; 5、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通报和回访; 6、指导下级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工作。 (二)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2、无明确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3、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5、信访终结的; 6、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受理的; 7、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受理机构及受理投诉举报调查组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准则: 1、与投诉举报内容或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 2、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 3、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 4、不得与无关人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5、对需督办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结果,要实地核查处理情况。 (四)投诉地点及电话: 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与李公街交汇处政务大厦十二楼1213室,0539-7116936。 附:河东区住建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流程图 河东区住建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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