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1583号(政治法律类116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提案》(第158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提出了对非国有资金项目招标限制过多,资格预审活动规定不够明确,招标人代表影响评标公正性,以及投标时限过长等问题。对此,您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增加“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二是改革投标资格审查办法;三是评标委员会全部由专家组成;四是缩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您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很有针对性。《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多年,随着招标投标市场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电子招标投标的推广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相关制度建设应当及时跟上。
一、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问题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在选择承包人方面赋予民间投资人更多自主权,有利于调动民间投资人积极性,符合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渐成行业共识。我委正在按照缩小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提高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的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进行修订,目前已上报国务院。对于部分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项目以及仅使用少量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的民间投资项目,不再纳入强制招标范围,这将为一些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提供法律依据。
二、关于改革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正如您所言,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限制不宜过多,同时应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管。按照这一原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这一规定部分体现了您的意见。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对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作出更加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
三、关于改革评委会组成方式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2号)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作了一定规范。全部由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小招标人代表对评标专家独立评标的影响,但另一方面,由于目前评标委员会具有评标甚至定标的权力,将招标人代表完全排除在外,也不利于保障招标人权利,对此,关键要通过制度设计,使评标过程公正、规范,并对评标行为加强监管。我委即将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健全科学化标准体系,推动专家库互联互通,并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建立专家联合惩戒机制,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同时,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有关制度,减少违规评标的操作空间。
四、关于提高招标投标时效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供应商和承包商有充分的时间来编写投标文件,促进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招标投标机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推广应用,招标投标效率已大大提高,关于编制提交投标文件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已不符合招标投标实际。对此,我们正在研究修订招标投标法有关制度,拟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发展需要,考虑适当缩短有关时限要求。
目前,我委正在组织对招标投标制度体系进行后评估,您的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修改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时重点考虑。
感谢您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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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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