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投标领域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
| [字号:大 中 小] 2021-11-30 阅读次数:26 |
招投标领域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领域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件精神要求,建立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监管到位的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一、建立招投标领域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一)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由发改局、住建局牵头,具体行使行政监管管理权力的部门为成员的招投标领域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工作联合会商会议机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合会商会议,遇到重大风险或其他必要情况,可由牵头部门发起或成员单位提请召开招投标领域联合会商会议。 (二)招投标领域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会议工作职责。协调解决招投标领域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情况;通报招投标领域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工作落实情况等。 (二)制定招投标领域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权力和责任清单。招投标领域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梳理形成全区统一的招投标领域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权力和责任清单,在内网予以公布。 (四)落实监管责任。招投标领域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后,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责任,不得推诿或者怠于履行责任。 二、推进招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 (五)采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方式。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联合执法方案,明确抽查工作程序、项目范围、检查方式等内容,公开、公正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通过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联合检查。抽查事项、抽查计划、联合检查结果应在联合检查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在内网公布。 三、完善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 (六)开通12345热线质疑、投诉处理窗口。推进电子化接收、转办、受理、处理质疑、投诉,实现全过程数据全留痕、责任可追溯。对于符合投诉举报要件要求的投诉诉求,由各行政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类负责”的原则,对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接收,及时办理,并按时反馈结果或移交至综合执法局。 (七)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工作要求。招投标领域各行政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受理、处理线下的投诉举报,并主动按时反馈办理结果。各行政监管部门应主动反馈以纸质形式线下提交的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办理情况。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情况纳入本级部门绩效考核。 四、建立招投标领域问题和线索联动处理机制 (八)联合核查机制。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领域问题和线索、交易数据日常监测分析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工作小组应第一时间通过内网移交至同级行政监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及时核查;在招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应及时通过内网移交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核查。经核查认定违法违规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经核查属于违纪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及非国家公职人员的,移送公安机关。 (九)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联动方式。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在相关监察、审计工作中发现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线索,通过内网移交至同级对应行政监管部门,为实施监督提供线索来源。 五、开展对招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 (十)实施联合惩戒。招投标领域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工作小组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实施联合惩戒,使守法守信者畅行天下、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各行政监管部门对招投标领域及其他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对于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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